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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免租期应缴房产税

发布时间: 2017-04-18 10:02:06

来源: 南京日报

分类: 房产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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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房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房产经营租赁过程中对大部分承租户提供3个月至2年的免收租金优惠服务。在此期间,承租单位可以进行室内装修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税务人员检查发现,该房产经营管理公司未就这些出租房产在免租期内缴纳过从价计征房产税。

税务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内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据此,稽查部门对该单位做出了补缴出租房从价计征免租期房产税3938792.40元的决定。

责任编辑: tangd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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