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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热点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遏制购房者赵某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并支付了6万元现金,开发商却将自己看好的房屋卖给他人,并办理了相关产权手续。赵某要求某房产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损失?近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依法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6月签订一份《认购协议》,约定由赵某认购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一套商品房。在签订协议后,赵某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6万元购房款,但某房地产公司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将赵某认购的房屋出售给了他人并办理了产权手续。今年3月,赵某得知此事,多次找某房地产公司协商,要求解除认购协议,退还6万元购房款。但是某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赵某将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
赵某认为,自己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对自己所购买的房屋进行了详细约定,因而该《认购协议》具备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同时,自己根据双方的约定支付了总房价款的30%即6万元作为购房款,该《认购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在某房地产公司违约,理应退还6万元购房款。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则认为,《认购协议》仅仅为购房意向书,不能就此确定赵某要购买的是具体哪一套房屋,赵某可以在现有的房屋中再选择其他的房屋,只要房产公司向赵某出售房屋,就不存在违约,故请求法院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品房认购协议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特定房产进行特定交易的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购房合同。
本案中,合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具备了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且房地产开发商收受了购房者交付的部分房款,应当认定该认购协议为购房合同,具有购房合同的效力。但是,由于某房地产公司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认购协议中的义务,导致赵某购房的目的不能实现,某房地产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并作出相应赔偿。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赵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某房地产公司返还赵某购房款并加算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责任编辑: xiongli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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