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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买房持房产证却没过户 卖家将房抵押给他人

发布时间: 2017-04-20 10:27:48

来源: 中安在线

分类: 房产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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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9日,束某与汤某某签订售房协议,约好束某以40万元将坐落合肥市临泉路某小区一房产出售给汤某某。

同年12月3日双方到长丰县公证处处理了《房产转让协议》公证手续,转让协议约好:束某转让上述房产,汤某某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房款40万元。束某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购房发票交给给汤某某,应帮忙汤某某处理交给检验手续,并将钥匙转交给汤某某。束某应自房产证办结、收取之日起30日内无条件帮忙汤某某处理该房产权的过户手续,确保所转让房产没有设定典当担保等。束某出具给汤某某收据一张,言明“收到房子总价款40万元”。

2009年5月上述房产交给,束某将该房交给给汤某某运用,产权证交给汤某某持有。由于过户手续一向没有处理,到了2012年8月份,束某却将上述房产证进行了挂失,重新处理了房产证,并将该房作为向别人借款40万元的担保物。

借款人李某某借出40万,不见束某归还,于2014年在庐阳区法院起诉束某。法院判定束某归还李某某借款40万元,并付出利息,李某某对束某坐落临泉路该小区的房产享有典当优先受偿权。

判定后,李某某向法院恳求强制履行。 2015年10月,法院查封了该房产,并于2016年4月下达了履行裁定书,拍卖束某该处房产。

汤某某在得知后大为震惊,向庐阳区法院提出了履行贰言恳求,以为该房产为他一切,恳求停止对该房子的履行。法院驳回了汤某某的执行贰言。

法院认为售房转让协议有效

为了讨一个说法,汤某某将束某和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立即停止对他购买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确认他与束某2008年签订的《售房协议》、《房产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确认房屋产权归他所有;判令束某协助他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从汤某某提供的售房协议、公证的房产转让协议及收条等证据来看,公证书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因此对双方签订售房协议、房产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法院认为,该房产自2009年交付至今,汤某某虽称他向对方催告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一直未实际履行,汤某某未及时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迟至2016年8月才提起诉讼要求过户,怠于行使权利明显,对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具有过错。

另外,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的原则,因此当事人以房产买卖合同方式转移物权,应当在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完成后,买受人才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因本案的情形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故对于汤某某要求确认房产归他所有,并停止强制执行,解除查封,要求束某协助他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昨日,记者从庐阳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汤某某与束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房产转让协议合法有效;驳回汤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tangd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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